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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试验勇于创新

1999-08-25 来源:光明日报 全国民办高教委员会副主任 陈宝瑜 我有话说

民办教育的创立和发展,是教育改革的重大突破,并一直是以改革创新为灵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朱基总理在全教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也强调了这一精神。此条政策原则针对性强,改革观念强,为民办教育的继续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一个宽松积极的政策环境。把这样简明的一句话,放到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中去理解,可解决许多新问题:

——这一规定,对民办教育发展中正在试验探索中有争论,一时尚难定论的问题,用大胆试验四字表明了鼓励继续试验的鲜明态度。例如:为办学引资给投资者以适当回报的问题,股份制集资办学的问题,民办高等教育的产业化管理问题,建立教育产业发展集团的问题,等等。由于一些问题在理念上存在矛盾性和复杂性,不必马上做出肯定与否定的结论。但这一规定实际是说,不要有顾虑,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可以继续试验,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研究,总结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有些歧视民办学校的规定应该用大胆试验的精神抵制和革除。例如:进行文凭考试和自学考试教育的许多学校是两年以上学制的全日制教育,在有些地方和城市不但不给予鼓励支持,还要向他们收税,弄得这些学校苦不堪言,雪上加霜。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尚无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这方面呼唤民办教育法的尽快出台。在新法规出台以前怎么办?应该以邓小平理论的“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从实际出发大胆的进行创新试验。在这方面浙江省政府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中,结合浙江省实际提出了“五个允许”的措施,使社会力量办学成为该省教育事业发展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为全国民办教育界的大胆探索提供了积极的思路和启示。我认为,不但要效仿他们的具体作法,更重要的是学习他们的负责、求实和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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